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MB1991360T30001202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MB1991360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17联合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 品经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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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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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提供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最近3个月内的实验动物免疫情况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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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档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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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出售、运输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还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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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出售、调运宠物犬猫的,每只均需提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有效免疫记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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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规定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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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8 |
拟出售、运输动物的牲畜耳标信息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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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还需提供《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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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材料是否齐全 | 受理上报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同意 | 同意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材料符合标准 | 发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2288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7-8228809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9633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ssfj/xzfyy/channel.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