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7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MB1860950T3000172001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MB1860950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登记事项变更-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的,需提供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化的相 关材料(如当地路名委员会、公安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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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设备配置图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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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环境条件和生产用水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 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2)生产车间环境检测报告;(3)生产车间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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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登记事项变更-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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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登记事项变更-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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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登记事项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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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许可事项变更-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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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佐证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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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许可事项变更-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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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报告事项变更-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提交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统一模板)和任命文件资料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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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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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登记事项变更-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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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许可事项变更-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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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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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许可事项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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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许可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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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质量管理相 关文件目录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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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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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许可事项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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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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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许可事项变更-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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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许可事项变更-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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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办理审核审批 1工作日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1、已过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能否办理延续? 2、递交材料需要几份?
答:
1、答:已过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能办理延续,只能按新开办企业由省局办理; 2、答: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84396280、0527-8439205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9821 市市监局机关纪委;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96336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电话025-83591454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江苏省司法厅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12368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网址http://ssfw.njfy.gov.cn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1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80、0527-8439205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9821 市市监局机关纪委;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96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