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3004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MB15078740300103004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MB1507874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2楼办税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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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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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2 | 办理 | 1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4.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反馈 | 0工作日 | 反馈办理结果。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9688878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6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电话 | 0527-84387829 |
地址 | 宿迁市发展大道2609号 |
网址 |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016/index.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