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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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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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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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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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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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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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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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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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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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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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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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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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3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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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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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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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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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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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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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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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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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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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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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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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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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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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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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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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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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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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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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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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此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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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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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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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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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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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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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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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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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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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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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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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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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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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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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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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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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需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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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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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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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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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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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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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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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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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3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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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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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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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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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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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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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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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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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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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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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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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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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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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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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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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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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如为自然人还应提供此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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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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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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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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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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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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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此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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