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43197686332010904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4319768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太湖路77号(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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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身份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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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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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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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初审 | 通过 |
2 | 审批 | 2工作日 | 审批 | 通过 |
3 | 制证 | 2工作日 | 制证 | 通过 |
4 | 发证 | 2工作日 | 发证 | 通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往来台湾电子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收费标准 | 6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一次有效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15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8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一次有效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15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5208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208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qsc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