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4319629F3000105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需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4319629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118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需提供真实有效、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和校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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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政府审批所需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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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单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超管证照,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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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校车使用书面申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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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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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按照法定标准 | 通过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进行补齐补正;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通过 |
3 | 审批 | 1工作日 | 审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通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年度校车使用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年度校车使用许可 |
- 设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8913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61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教育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3335716,0527-84362806 |
地址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司法局辅楼202室 |
网址 | http://jyt.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