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地方政府审批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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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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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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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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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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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地方政府审批所需证明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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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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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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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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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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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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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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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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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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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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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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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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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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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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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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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单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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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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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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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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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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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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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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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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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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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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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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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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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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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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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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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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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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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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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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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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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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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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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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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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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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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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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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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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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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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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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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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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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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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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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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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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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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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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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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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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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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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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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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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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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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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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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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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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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联超管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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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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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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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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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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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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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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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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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已关联超管证照,可免提交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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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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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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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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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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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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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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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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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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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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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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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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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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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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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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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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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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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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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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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校车使用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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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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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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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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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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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校车使用书面申请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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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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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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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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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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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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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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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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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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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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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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