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36008014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MB16765124332203600801404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1楼医保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个人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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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申请 | 0.0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 2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登记 |
| 3 | 审核 | 0.5工作日 | 材料复审 |
| 4 | 办结 | 0.0工作日 | 登记,留存档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办理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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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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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第八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27-12393或12345服务热线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8115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27-84362806 |
| 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27-82685075 |
| 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苏州东路7号(苏州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处东侧100米) |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