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3600801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MB16765124332203600801404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1楼A101-A108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个人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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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申请:信息变更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办结 1.0工作日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办理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常见问题
问:
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医保保险信息变更登记?
答:
参保人携带有效证件至参保统筹区经办机构做信息变更登记。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27-12393或12345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811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宿迁市司法局
电话0527-84362806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网址http://sfj.suqia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苏州东路7号(苏州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处东侧100米)
网址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1号楼1楼A101-A108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27-12393或12345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