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15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55462291XB3322014315009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职工到现场参加查体鉴定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1楼A123、12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39号)第十条:①非因工鉴定由被鉴定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被鉴定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代为提出。②非因工鉴定申请应向被鉴定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在省社保中心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39号)第十一条:①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非因工鉴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第十七条提出申请的;(二)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36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提出申请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申请情形的。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同种病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申请非因工鉴定,但职工病情发生突变的除外。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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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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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原始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入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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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鉴定人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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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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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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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39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被鉴定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导致劳动能力发生障碍,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5991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2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