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3075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332012307500205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卫健委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308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申请人临床实习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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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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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审核办结 | 1工作日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证书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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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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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公布,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正)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13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8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