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09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55462291XB332201409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701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非因工(因病)需鉴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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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原件核查 |
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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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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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结 | 45.0工作日 | 1.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
办理结果样本 |
- 设定依据
-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06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苏社部发〔2002〕8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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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第六条第二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国家建立病残津贴制度前,应当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在国家建立病残津贴制度后,按照规定享受病残津贴。
咨询方式 | 0527-84359919,0527-84353172 |
监督投诉方式 | 0527-12333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