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55462291XB3002014007004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工伤认定涉及原件资料真实性核对要求。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宿迁市洪泽湖路891号便民方舟1号楼1楼A123、12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③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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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工伤认定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函及代理人律师执业资格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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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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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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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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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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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申请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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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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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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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死亡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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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近亲属关系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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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证人证言及有效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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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伤害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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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3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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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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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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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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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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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全文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9292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27-12345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www.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苏州东路7号(苏州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处东侧100米)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