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321300469760234X33210170130001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编码 12321300469760234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市直管理部: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市便民方舟3号楼1楼大厅,电话:0527-84396380;宿豫管理部: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华益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0527-84465454;宿城管理部: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东首公积金综合窗口,电话:0527-84313636;沭阳管理部:沭阳县苏州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3554416;泗阳管理部: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5213280;泗洪管理部:泗洪县古徐广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电话:0527-8622929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大修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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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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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姻关系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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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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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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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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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修费用发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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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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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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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行借记卡(存折)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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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申请 0工作日
2 受理 0工作日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审批 1工作日 审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 支付 0工作日 提供的银行卡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宿迁市司法局
电话0527-84362806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网址http://sfj.suqian.gov.cn/ssfj/xzfyy/channel.shtml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市便民方舟3号楼1楼大厅,电话:0527-84396380;宿豫管理部: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华益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0527-84465454;宿城管理部: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东首公积金综合窗口,电话:0527-84313636;沭阳管理部:沭阳县苏州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3554416;泗阳管理部: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5213280;泗洪管理部:泗洪县古徐广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电话:0527-86229293。
咨询方式
  • 0527-1232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