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1300469760234X3321017013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1300469760234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市直管理部: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市便民方舟3号楼1楼大厅,电话:0527-84396380;宿豫管理部: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华益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0527-84465454;宿城管理部: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东首公积金综合窗口,电话:0527-84313636;沭阳管理部:沭阳县苏州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3554416;泗阳管理部: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5213280;泗洪管理部:泗洪县古徐广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电话:0527-86229293。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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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3 |
婚姻关系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购房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8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9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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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3 | 审批 | 1工作日 | 审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4 | 支付 | 0工作日 | 提供的银行卡真实、有效。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ssfj/xzfyy/channel.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
网址 | 无 |
- 市直管理部: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市便民方舟3号楼1楼大厅,电话:0527-84396380;宿豫管理部: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华益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0527-84465454;宿城管理部: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东首公积金综合窗口,电话:0527-84313636;沭阳管理部:沭阳县苏州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3554416;泗阳管理部: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27-85213280;泗洪管理部:泗洪县古徐广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电话:0527-86229293。
- 0527-12329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