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7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MB1991360T300012007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MB1991360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17联合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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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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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级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同意受理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审核 | 同意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同意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终审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终审意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27-82288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7-8228809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96336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ssfj/xzfyy/channel.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