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1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24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MB1654348G300072400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MB1654348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宿迁市滨河路8号)、洪泽湖路889号便民方舟2号楼1楼b105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身份为退役残疾军人;2.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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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户口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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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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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残疾军人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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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5工作日 材料齐全
2 决定 0.5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同意接收、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84363657、网上、信件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690、网上、信件,12345热线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宿迁市司法局
电话0527-84362806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宿迁市滨河路8号)、洪泽湖路889号便民方舟2号楼1楼b105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4363657、网上、信件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690、网上、信件,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