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MB1654348G3000524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MB1654348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宿迁市滨河路8号)、洪泽湖路889号便民方舟2号楼1楼105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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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退伍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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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决定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给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给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民财﹝2014﹞44号、苏财社﹝2014﹞121号) 第一条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二)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三)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地退役士兵人数占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数的比例、经济发展程度挂钩。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27-84363340,网上,信件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690,12345热线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