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医疗机构评审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23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346461998Q3000723001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卫健委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346461998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30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 第十五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医院自评汇总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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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自评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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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院自评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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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审核批准 1工作日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经评审合格后方可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经评审合格后方可即办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确认XX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的通知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确认XX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的通知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 第十五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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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05278439621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69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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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308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1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69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