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300012301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卫健委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30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其中7月5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 医疗广告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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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卫健委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三份,影视、广播广告需提交光盘和录音)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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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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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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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通知书 |
2 | 材料审核 | 5工作日 | 填写规范 | 通知回复 |
3 | 办结 | 1工作日 | 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 医疗广告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8916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886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69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