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3000123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卫健委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30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按照《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提供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材料(互联网诊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保障互联网诊疗所具备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材料(互联网诊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诊疗科目和相对应的医师名单目录(互联网诊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或者互联网医院的合作协议(互联网诊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江苏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表(互联网诊疗)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8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9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0 |
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1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设置审批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2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3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4 |
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下载附表填写)及相应的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5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下载附表填写)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现场审核 | 1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受理通知书 |
2 | 领导批准、发证 | 1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8988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699;12345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69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fj.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