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51899247530001202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51899247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7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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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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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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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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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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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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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其中营业执照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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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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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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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受理上报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同意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审批通过 | 同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2288065 8439620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7-8228809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9633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6263414、0527-84362806 |
地址 | 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nynct.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963008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8号 |
网址 | http://sqsc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