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707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61805876332011707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6180587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B30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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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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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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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企业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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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6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情况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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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特许经营协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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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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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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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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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同意 |
2 | 勘察 | 0.5工作日 | 是否符合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符合或不符合 |
3 | 反馈 | 0.5工作日 |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做出反馈意见 | 同意或退回申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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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窗口电话:0527-84396296 环卫处业务咨询电话:0527-8438739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188107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51868683、0527-84362806 |
地址 |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
网址 |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http://www.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10 |
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