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61805876300011702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6180587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B30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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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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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受理 |
2 | 勘察 | 0.5工作日 | 是否符合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符合或不符合 |
3 | 反馈 | 0.5工作日 |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做出反馈意见 | 同意或退回申请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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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窗口电话:0527-84396296 市容处业务咨询电话:0527-8438749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188107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51868683、0527-84362806 |
地址 |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
网址 |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http://www.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10 |
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