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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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01431976863321009007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014319768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宿迁市湖滨新城晓店街道向北3公里(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车管所政务大厅综合窗口2-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机动车驾驶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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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1工作日 审查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或者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一)对身份证明有疑义的,通过向发证机关查询、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比对、使用身份证明阅读器等方法核查。经核实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发证机关查询等手段核查。经核实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向发证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上级军车监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为使用伪造、变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内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政府外事部门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地区)的驻华使领馆或办事机构联系进行核查。   (五)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有疑义的,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   (六)对申请人有精神病嫌疑的,应当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嫌疑的,应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七)对申请人吸毒行为记录、戒毒治疗记录有疑义的,委托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转入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车辆管理所在发现嫌疑情况后,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嫌疑信息,出具受理证明,告知申请人将对嫌疑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不计入驾驶证业务办理时限。   经调查,确认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申告或者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询问申请人、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时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对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依法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鉴定、检测证明,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审批结果样本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1212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298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宿迁市司法局
电话0527-84362806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宿迁市湖滨新城晓店街道向北3公里(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车管所政务大厅综合窗口2-6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1212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2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