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431976863321009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4319768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湖滨新城晓店街道向北3公里(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车管所政务大厅综合窗口2-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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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2 |
《身体条件证明》(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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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申请人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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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收费项目名称 | 驾驶证工本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1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1212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298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