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431976863320109043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4319768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太湖路77号(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就业、就学、就医、学术交流、诉讼、应试等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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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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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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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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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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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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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初审 | 通过 |
2 | 审批 | 2工作日 | 审批 | 通过 |
3 | 制证 | 2工作日 | 制证 | 通过 |
4 | 发证 | 2工作日 | 发证 | 通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收费标准 | 60元/证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一次有效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15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二次有效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3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 (不超过一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8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 (一年以上,不超过二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12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二年以上,不超过三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16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三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24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5208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5208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司法局 |
电话 | 0527—84362806 |
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
网址 | http://sqsc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