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1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4319733K300011101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实地审查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市场调节价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4319733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夏时制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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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适用于取得慈善组织属性的公募基金会)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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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适用于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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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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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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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章程核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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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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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修改后的章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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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会议纪要(须加盖慈善组织印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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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慈善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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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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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步,申请。 | 0.2工作日 |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所办事项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所办事项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2 | 第二步,受理。 | 0.3工作日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补正全部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申请材料。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补正全部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申请材料。 |
3 | 第三步:审核。 | 0.3工作日 |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4 | 第四步:办结发证。 | 0.2工作日 | 对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颁发送达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 对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颁发送达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9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84363116,12345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3590400;0527-84368100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司法局辅楼202室 |
网址 | http://mzt.jiangsu.gov.cn/ ;https://www.suqi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