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基金会(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014319733K300011100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实地审查 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014319733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并提供所有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基金会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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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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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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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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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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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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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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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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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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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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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审核、审批 1工作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8439629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116,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电话025-83590400;0527-84368100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司法局辅楼202室
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 ;https://www.suqia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3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9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116,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