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宿迁市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014319733K3000111003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实地审查 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014319733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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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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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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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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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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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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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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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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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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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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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办理、审核、审批 1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8439629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116,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电话025-83590400;0527-84368100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司法局辅楼202室
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 ;https://www.suqia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B103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9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63116,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