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14319629F3000105013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体格检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14319629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118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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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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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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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检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个人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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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申请人近期相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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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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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8 |
学历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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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户籍材料/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超管证照,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10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已关联超管证照,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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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交申请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申请条件 | 通过 |
2 | 专家评审 | 0.5工作日 | 材料(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进行补齐补正;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通过 |
3 | 审核发证 | 0.5工作日 | 核实相关材料,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通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8965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61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教育厅,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3335716,0527-84362806 |
地址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宿迁市司法局辅楼202室 |
网址 | http://jyt.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