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宿迁市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编码 11321300014319506E3320417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014319506E3320417003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0014319506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 一、征收范围。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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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0527-84388827
监督投诉方式 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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