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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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30007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346461998Q300072300100001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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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院自评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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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医院自评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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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医院自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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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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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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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批准 | 1工作日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