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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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医疗机构评审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编码 11321300346461998Q3000723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0346461998Q300072300100001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医院自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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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自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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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院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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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审核批准 1工作日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1楼B308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1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89699;12345